摘要
马克思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来研究东方法律文化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古代东方社会所特有的生产方式,东方法律文化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东方法律文化主要有三个特征:个体依附于共同体的法律价值形态;习惯是主要的社会关系调整方式;村社司法体系与国家司法体系并存。在未来东方法律文化发展的问题上,马克思认为存在一条统一的发展道路,但这种统一是多样性的统一。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