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联交易中股权和债权的保护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对两项权能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是对交易公平的有效保障。在股权的事后救济中应引入代表诉讼和派生诉讼,并附之以股东的退出机制;在债权的事后救济中,应对有限责任进行改造和重构。这些建构是从“自我”角度的显性保护,同时应对上述两类救济制度进行必要的协调,以统一的制度勾连股债“互我”两权的隐性冲突。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5年第8期33-36,共4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