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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开发区管委会无权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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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
出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05年第8期30-30,共1页 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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