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讯可能是出于逼供、惩罚或其他目的。在实务中,刑讯有一定程度的节制,绝大部分刑讯活动的实施既能达到刑讯的目的,又能不对被刑讯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刑讯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权力,社会中对刑讯有一定的、非公开的制度性支持。刑讯中的“囚徒困境”是刑讯产生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我国当前的条件使得实务中对刑讯有一定的依赖性,确立“沉默权”等措施对遏制刑讯的作用相当有限。随着我国执法机关执法模式的改善,我国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会一定程度的受到遏制,但是从整体上讲刑讯不可能被真正杜绝。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42-46,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