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初,由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山西省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实行分类综合电价暂行办法》。至今,全省已有87个县相继推行了分类综合电价。电价水平明显低于或不高于农民实际用电负担。照明电价和农业生产电价最低每千瓦时0.29元,最高每千瓦时0.42元,较推行前每千瓦时价格下降五分钱左右,全省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1.2亿元,深受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分类综合电价的构成及收取标准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是将国家规定的现行电价及政策规定的加价、收费一并实行的综合计价。 其构成要素是:1、国家统一规定的目录电价;2、国家批准的电力建设资金(农业生产、生活照明用电不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及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3、农村用电维护费,包括(1)乡村电工报酬;(2)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变压器、10千伏线路、低压线路、配电室等)的运行维护费用;(3)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变压器、10千伏线路、低压线路及用户计量表计)损耗的费用,即线损、表损和变压器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