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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4

Construction of the Dissidenc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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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异议登记制度滥觞于早期普鲁士法,在德国和日本得到完善。异议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其效力在于阻却登记的公信力,它是为更正登记所设置的一种临时措施,是更正登记的一种辅助手段,它能够将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与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我国应创设异议登记制度,并在异议登记的效力、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和登记申请人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力争建立一套高质量的异议登记制度。
作者 于莹 张明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5年第1期41-46,共6页 Jinling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肖厚国著..物权变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63.
  • 2王轶著..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78.
  •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2000.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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