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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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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制度。
出处 《经济政策法规参考》 2005年第11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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