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在破解我国“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是承载着巨大社会责任的新型合作组织,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基础是:“穷人联合”的经济学基础和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协调公平与效率的追求、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学基础。其责任主体有自身的特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是:对职工的最密切责任、对消费者的最普遍责任、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最直接责任、对社会的最重要责任。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2-18,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