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三种途径,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具有省时、省心、经济的特点,因能快捷、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从而成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2].在贯彻<条例>的实践过程中,医患双方自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实际工作与法规要求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加强认识和规范化运作.
出处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05年第3期49-51,共3页
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