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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主体特征研究 被引量:3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Irregularities for Favoritism so as to Convert State-owned Assets into Low-priced Shares or to Sell off the Assets at Low Pr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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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起诉的数量是微乎其微。对该罪主体特征中“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概念进行梳理,对犯罪主体范围严格划分,有益于增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作者 宫路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88-92,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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