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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后的法律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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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包括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在内的法律渊源,对烟草广告的制作与发布等各方面的限制都是相当严格的。基于法律规范的相对滞后性等各方面的原因,有人认为国内唯一给烟草行业留下宣传空间的只有“网络传媒”了。我们不能说这个观点没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被全国人大批准后,包括网络、公益、赞助、冠名等形式的宣传将受到进一步的削弱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作者 李德成
出处 《现代广告》 2005年第4期94-95,共2页 Modern Advert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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