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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视地理标志问题的谈判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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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认为,无论未来决定采取哪种形式,必须重视该制度对发展中成员国内法律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建立该项制度应当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多边通知与登记制度,不应给各成员行政机关造成较重负担,且应体现各成员国内法律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的不同。
作者 荣民
出处 《WTO经济导刊》 2005年第5期58-59,共2页 China WTO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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