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12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和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先后就是否应对特定数字设备和媒介收取“私人复制补偿金”的争议做出了判决。前者宣布“加拿大版权委员会”对带有内存的MP3播放机征收补偿金的决定违法,后者则判定每台在德国销售的个人电脑都要支付15欧元的补偿金。这两项截然相反的判决实际上只是目前在许多西方国家一项激烈争议的集中反映——传统的“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是否应当适用于各种数字处理设备和存储媒介?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5年第2期21-22,共2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