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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增设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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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此法条中,对该罪没有规定财产刑.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日渐增多,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现行刑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故建议对破坏电力设备罪增设财产刑,理由如下:
作者 刘春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4S期61-61,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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