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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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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个人的理解,就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税额的计算过程与实务操作,谈些粗浅看法,仅供参考。
作者 裴巨 张瑛
出处 《冶金财会》 2005年第2期37-38,共2页 Metallurgical Finan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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