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5月26日甲、乙、丙投资组建A公司,乙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A公司于2000年3月6日向B公司提供价值40万元的货物,B公司3月30日付款。期间甲、乙、丙发生矛盾,3月28日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乙,要求乙与B公司达成变更货款为30万元并将货款支付给甲的协议,并私刻乙的私章和A公司印章一枚,3月29日在B公司不知甲受胁迫的情况下,乙与B公司就变更货款额的情况达成协议,乙在该协议上加盖了甲伪造的乙的私章和A公司印章。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04-10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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