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经济学原理和房产交易法律制度着手,提出房产中介具有提供房产交易机会、提供房产交易信息和提供房产交易服务三大功能。进而分析指出:二手房买卖方与房产中介签订的委托售(买)房合同不是单纯的居间合同,而应是确定房产中介负有居间义务和附带提供房地产咨询、估价服务义务的合同。笔者经实际调查后,对当前房产中介不规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与整理,对其中三个方面八种不规范行为提出了相应的诉讼矫正对策;针对其他五种不规范行为和产生房产中介不规范行为的社会原因提出行政管理措施方面的具体建议。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71-7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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