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河道管理法规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随着《水法》的修订以及其他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的相继出台,现行的河道管理法规也必须与之相配套。出台新的河道管理法规应考虑,在立法上树立可持续发展观,以流域为单位来立法,对公益性河道堤防工程实行项目责任制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建设管理体制,引进市场机制,改变目前河道管理部门“管养不分”的现状。
出处
《水利发展研究》
2005年第3期20-23,共4页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
基金
湖北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2003y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