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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消防水池之我见 被引量:2

Propose on discarding of fire water t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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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设消防水池: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根据此条规定,一栋建筑物体积大于3000 m3,根据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标准,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均大于20 L/s,一般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均在10 L/s以上.这样室内外消防水量之和均超过25 L/s,加上城市管网一般不能满足数层以上建筑物室内消火栓压力要求,可以说,设有室内消火栓的每栋楼房基本上都要修建消防水池,笔者认为此规范条文应予以取消,理由如下:
作者 陶建民
出处 《给水排水》 CSCD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09-109,共1页 Water & Wastewater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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