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融资的惩处并不十分清 晰,或者力度有限。这可以说是当前中国的金融法规所面临 的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中国金融业的生态环 境。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银行监管机构只能针对非法的 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清晰地 界定,任何人和单位不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不能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但是,从非法融资的 情况看,事实上很多从事非法融资的机构并不是银行业机 构,从事的也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对于这一类活动, 银行监管机构能够加强监管的余地有限。
出处
《现代商业银行》
2005年第3期17-20,共4页
Modern Commercial Ba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