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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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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 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 ,法律界对如何认定本罪存在较大争议。此罪在主观方面应由过失构成 ;对其客观行为应从徇私舞弊及因果关系的内涵出发加以认定 ;对重大经济损失的确定应考虑数额、时间等因素 ;
作者 王武 郭智宏
出处 《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77-79,共3页 Law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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