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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审级制度与再审制度的平衡 被引量:1

Equity of Civil Instance System and Retr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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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普通救济制度与特别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失衡,审级制度“瘦小”而再审制度“肥大”。二审终审制存在很多缺陷,再审制度也同样如此。建议平衡二者的关系,设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并取消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以此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作者 朱良好
机构地区 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16-18,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公丕祥著..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611.
  • 2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2.
  • 3尹啸亭等撰,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1993.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38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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