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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7

On Judicial Investigation of Administrative Canonical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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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长期的行政实践证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极其必要的 ,法律也授予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职权 ,同时法律规定行政活动必须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仍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斥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 ,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于行政法治化的建设 ,与 WTO规则不大相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
作者 陈高英
出处 《福州党校学报》 2002年第3期60-63,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F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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