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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约定”条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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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很显然,这是将仲裁机构的约定和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一项强制性认定条件。这项规定或要求是否妥当,法学界已颇有微词,本文亦就这个问题作一简析。
作者 王秋玲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0期157-159,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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