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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不能有悖法律本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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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4月30日,某市法院作出再审终字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判决书”)。看过判决书,不禁有些诧异,而其他同事亦对该判决书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的理解表示不解。笔者仅对该民事判决作以下个人分析,供读者共同探讨。
作者 崔维
出处 《商务与法律》 2002年第3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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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7

  • 1史晨霞.英国公司法中有关少数股东的救济对策[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1):75-77. 被引量:6
  • 2[日]末永敏和 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被引量:28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条第(1)项及第20条第1款之规定[Z].,.. 被引量:1
  • 4王天鸿.《关于一人公司的二则案例评析》[A]..《判解研究》2002年第2辑[C].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被引量:1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0条[Z].,.. 被引量:1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1款[Z].,..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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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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