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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按撤诉处理等于剥夺原告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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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以张某于1999年1月1日所写的“向林某借人民币157800元,至1999年3月30日止还清”的借条向法院起诉张某,张某辩称除本金10万元及其后的1100元外,其余都是每季度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计形成,并提供了1998年3月10日、6月1日、9月1日、10月1日借据或欠据4张。
作者 何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1年第4期71-7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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