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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海商留置权——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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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这是关于出租人对船上货物及转租船舶收入行使留置权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分为两类——船舶留置权与。
作者 蒋薇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9期73-76,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 被引量:1
  • 2杨华等撰,杨荣新.新民事诉讼法释义[M]北京出版社,1991. 被引量:1
  • 3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中信出版社,1991. 被引量:1

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38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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