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中,就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国内基本采用“三分法”,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5条是判定刑事责任能力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如何去理解、实践刑法第15条却存在着不尽相同之处和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的地方。目前.我匡法律条文尚不十分完善.在行为(精神疾病患者)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不完全有亦未完全丧失).
出处
《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
1995年第1期45-46,共2页
Journal of Qiqihar Medic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