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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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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这里的食品卫生监督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义务人,依照规定的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活动。
作者 俞平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8年第6期28-29,共2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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