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 被引量:3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并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评估作价进行规制。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4期86-87,共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孔样俊等.《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被引量:1
  • 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99.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