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小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及其赔偿引发的纠纷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只有明确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够比较准确地界定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学校对学生主要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消除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健康成长,保证教育事业顺利发展。
出处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2002年第5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engd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