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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新税制实施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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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关于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纳税问题,规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原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髓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出处 《重庆经济》 1994年第3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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