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弱者,就是指平等主体的民商事关系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的当事人.这种弱势或不利地位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处于不平衡的状态,显然一方当事人因经济地位较弱,惟有依附或从属经济强者之他方当事人;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挟其丰富的信息与技术知识,交易中不合理占有他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使其利润极大而成本极小.这两种因弱势或不利所致的不平等现象不仅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而且会极大损害弱者乃至其所属的国家利益,破坏正常民商事法律秩序.简单地说,保护弱者原则是指保护处于民商事关系弱势或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正的一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