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明确的,但从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区分局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条款存在着法律适用范围弹性过大、不易把握和操作,法定条件与法律内涵不明确、不具备客观性,法律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权利等缺陷。为此,从立法角度看,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法定范围和条件,以便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和具体操作;二是要明确规定社会危险性的内涵,规范度量有关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具体标准;三是要明确界定和限制司法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特别是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27-29,共3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