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近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诞生伊始,各国学者就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学术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韦德就曾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日本学者盐野宏则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而台湾学者城仲模则更强调行政法的相对独立性,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法之试金石”。我国老一辈行政法学家王名扬先生指出:“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行政法是动态的法律,二者互相配合,互相需要。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2期2-3,共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