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家所推崇的自然法 ,到近代霍布斯、洛克等人演绎的自然权利 ,再到当代环境伦理学家所推崇的自然的权利 ,人类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 ,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古代、近代 ,人们借“自然”之名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而现代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赋予自然以权利 ,两者本质上都是一种人权的扩展。尽管各个时期没有哪一种有关权利的理论能够得到严密的科学论证 ,但这不但不影响它们的实际价值 ,而且还体现人类观念的革新和道德水平的提高。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12-117,共6页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