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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保合作的制度缺陷及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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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银保合作的制度缺陷 我国银保合作的法制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银保合作存在法律障碍 在资本融合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正是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使得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业、与保险公司合作成立专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银行名义销售银行保险产品都是禁止的行为,
作者 任立元
出处 《财政监督》 2005年第1期75-7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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