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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住房权利的法律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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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后勤社会化使得校学生不再是过去单一的被管理者角色,而一跃成为享有意思表示自由的民事主体。在校学生的这种身份转化,使我国高校学生宿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角色定位演变为平等的民事关系。高校学生因为其持续性的租住学校宿舍,从而使得学生整体上作为一个主体对校舍享有权利,我们把这种权利定位为一项总有权。
作者 鄢斌
出处 《理论月刊》 2004年第12期119-120,共2页 Theory 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2

  • 1姜国幸.《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J].上海审判实践,2000,. 被引量:5
  • 2[德]贝尔曼 戴东雄译.《德国住宅所有权法》[J].法学论丛,:173-173. 被引量:2
  • 3我国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5条. 被引量:1
  • 4《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 被引量:1
  • 5《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10条 被引量:1
  • 6《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 被引量:1
  • 7《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应用解释》第5条第2项 被引量:1
  • 8《青年报》2000年8月26日载文“不让业主委员会委员野豁豁”报道 被引量:1
  • 9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4条 被引量:1
  • 10[日]星野英一.《管理团体》,《民法论集》第六卷,有斐阁1986年版,第160页 被引量:1

共引文献32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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