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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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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是证券律师功能发挥的重要保障。在中国 ,目前证券律师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以行政责任为主。对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处罚证券律师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 ,在《证券法》生效之前 ,对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73条 ;而现行《证券法》第 2 0 2条规定以主观故意作为追究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条件 ,使得在《证券法》生效之后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追究面临巨大的困难。必须修改第 2 0 2条的表述 ,才能建立有效的证券律师法律责任体系。
作者 彭冰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16-23,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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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8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118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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