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民所有制”不等于“国有制”。“全民所有制”有两种实现形态 :社会所有制是它的理想的、完全的实现形态 ;将“全民财产”进行市场化经营并将其收益严格用于增进“全民利益”的所有制形态 ,是它的第二实现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竞争性强的经济领域内 ,可以存在“产权清晰”、“政企分开”、具有与私有制、股份制企业同等竞争活力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它们由代表全民某一方面具体利益的非官方性质的各种全民事业基金会控制和经营。
出处
《探索》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55-58,共4页
Pro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