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是母国并表监管下的母国与东道国的联合责任 ,它已被各国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以多种形式采纳。但是 ,本文认为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存在着一些缺陷 ,包括该模式的条件性 ,该模式所推崇的“双重钥匙”方法在实施中的困难 ,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责任的重合 ,最后贷款人的空缺和该模式适用的地方主义倾向。这些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作用的发挥。本文提出 ,通过在外资银行准入的审批过程中东道国和母国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的方法 ,可以消除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所存在的缺陷 ,使该模式有效地发挥作用。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85-93,共9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