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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校方责任险条款的法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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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该条例出台后,受到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广泛关注,但是,校方责任险市场并未实现预期的快速发展。以河北省为例,各类大、中。
作者 李理
出处 《上海保险》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0期17-20,共4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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