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知情权有基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法律保障应具备全面性;行政知情权以知悉和索取为行使方式,行政公开是保障行政知情权的根本方法;行政知情权既有积极功能又有消极功能,所以法律在保障行政知情权的同时,也必须给予必要的限制;行政知情权有程序上的和实体上的之分,相应地,法律保障也有程序法保障和实体法保障之别。
出处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6期100-102,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