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我公司是今年上半年在对原国有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吸收社会另一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母体依然存在。办理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企业母体占49%,另一家股东占51%。新公司以评估价购买了原公司的有效资产。新公司除对下属全资子公司行使管理职能外,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工商登记营业范围还包括产品开发、生产等,但实际未实现)改制后人员基本未发生变更。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新办第三产业中的商业减税或免税条件,能否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
出处
《会计师》
2004年第10期51-51,共1页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