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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民间文学保护制度简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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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了解,在国际范围内,不同国家和组织对民间艺术的著作权归属及使用持有不同观点,采取不同的做法。一种观点是: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应属于公有领域作品,公民和组织可以对其进行复制、表演、翻译和改编,而无须征求任何人同意,也无须付费。欧洲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持此种观点的居多。但是,更多的国家和组织认为,应当给予民间文学以版权及其他方面的保护。这里,我们选择几个公约和国家立法做简要介绍。
作者 王鹤云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2年第4期30-31,共2页 China Copyright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5

  • 1冀红梅.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J].科技与法律,1998,0(1):56-63. 被引量:10
  • 2[加纳]A·O·阿梅加切尔.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措辞的矛盾[J].版权公告,2000,(2). 被引量:1
  • 3[澳大利亚]卡迈尔·普里.太平洋地区原住民文化表形式保护情况[J].版权公报,2000,(1). 被引量:1
  • 4国家版权局.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地区磋商会议[J].版权公报,1999,(4). 被引量:1
  • 5[加纳]保尔·库鲁克.非洲习惯法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J].版权公报,2002,7(2):1-21. 被引量:5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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