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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定期申报无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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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取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务第1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通知指出,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4年第9期19-1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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