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铺陈传统上各种操作法律的方法、并扼要加以反省批判 ,然后转而探讨三十年来大为兴盛的法律经济分析之法律方法。本文最后指出 ,法律经济分析是一种“没有(既有 )法律”的法学 ,所以其法律方法论也就不会是要解释既有法律 ,而是设立一个社会目的———经济效率之后 ,在不同的法领域中追求此目标。吾人仅能就它至少的确还是“指导法官如何达到判决的方法”这一个角度下 ,勉强称为一种“法律方法” ,但它显然已非传统上欲操作既有法律的“法律方法”。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4年第5期48-53,共6页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