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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列支与核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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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扣除比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扣除比例不超过该部分的3‰。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8期45-45,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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