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调整村庄及小村庄的社会关系方面 ,乡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规则。越南的古代乡约既包括存在于 15世纪与 2 0世纪上半叶之间以文言文或俗语形式记录的规则或协定 ,也包括在村庄世代口口相传的口头规则或习惯。现代乡约在村庄的存在是于Polibureau第十号决议颁行后得到恢复的。就其本质而言 ,古代乡约被认为是调整越南古代村庄的“现存习惯的汇总” ,它们涵盖了古代村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现代乡约还担负着实现地方自治的角色 ,其正当性缘于全体村民的民主制定。尽管在乡约和法律之间存在着某些差异 ,乡约对传统村庄中社会关系的调整却证明法律在村庄中的有效存在。所以 ,在法治建设中 ,法律应当缩减对乡村事务的直接管理范围 。
出处
《东岳论丛》
2004年第4期57-66,共10页
DongYu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