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原始的马尔克村社民主传统的影响下,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中的村民集体作为一个整体积极地参与到了村庄共同体的各项事务中。在共同体的内部,他们不仅从自己的群体中间推选合适的人员对自己进行管理,还会为了自己的集体利益,通过"一致同意"来制定法律,并且他们还是法庭的执行者和决策者。本文试图从中世纪村庄共同体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三个方面来分析中世纪村民对其内部事务的参与性。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15年第3期20-21,共2页
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